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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亮使用电鱼的办法来进行捕捞案

发表时间: 2024-06-14 作者: 行业动态

  2021年1月13日14时01分,揭阳渔政支队执法人员在榕东大桥下河段发现有人正在进行电鱼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表明身份,登船检查,发现发电机正在运行发电,电机输出极接电线连到三角网放到水中拖行电鱼,船上有1斤虾和2斤小鱼。

  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实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登记保存捕鱼工具,通过一定的调查,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禁渔制度是《渔业法》确定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让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捕捞,对鱼类的生长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