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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行政处罚决议书 闽榕渔罚〔2024〕5-5号

发表时间: 2024-06-17 作者: 行业动态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施*展(男,身份证号码:33032719********10,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联络电线):

  ”船名号,船尾刷写“苍南”船籍港,驾驭台两边没有悬挂船名牌,船体原料为钢质;

  个人的渔业船员证书。法律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摄影取证,并要求该船开到琯头邻近水域承受查询。

  ”船上的流刺网网具的网目尺度做丈量,并制作了《海洋捕捉渔具网目尺度丈量笔录》,最小网目尺度为

  望进行问询查询制作了《问询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相关根据资料。

  违法现实:1.2024年3月22日,施*展招聘林*仰驾驭“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邻近海域飞行,随船带着的流刺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度为42.5毫米,根据该船渔业捕捉许可证记载规则“漂流单片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度为50毫米”,因而该船的刺网网目尺度不符合规范规范,即随船带着不符合规范规范的渔具;2.“浙苍渔07558”船的驾驭台两边没有悬挂船名牌。

  以上违法现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问询笔录、现场查看相片、船只证书、身份信息资料、海洋捕捉渔具网目尺度丈量笔录等根据证明。

  本机关法律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闽榕渔告〔2024〕5-5号),奉告了违法现实、根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奉告享有陈说、申辩、听证权力。对此,你于2024年4月24日标明自愿抛弃陈说申辩、听证。

  1.2024年3月22日,你招聘林*仰驾驭“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邻近海域飞行,随船带着不符合规范规范的渔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制止制作、修理、出售、随船带着、运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范规范的渔具。”的规则,根据《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则,运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范规范的渔具、损坏渔业资源的捕捉方法来进行捕捉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依照以下规则别离处以

  2.2024年3月22日,你招聘林*仰驾驭“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邻近海域飞行,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渔业船只船名规则》第九条“渔业船只应当在驾驭台顶部两边悬挂船名牌。”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对船只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则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的规则,依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在裁量规范》FZ01HY-CF-0142较轻情节“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大型船只,并处400元罚款。”的规则,你a已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兼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议: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4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途径交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经你提出,可由法律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述。你逾期不请求复议或申述,也不实行本决议的,本机关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