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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 2024-10-21 作者: 国外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工业与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正文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概念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目标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和认定,明确了评价和认定工作原则、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三章动态管理,提出了管理原则和企业信息更新要求,以及有效期、违反法律法规和举报受理等管理要求。第四章培育扶持,提出了梯度培育的原则、内容和方式。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等。《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以附件形式发布。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发展的潜在能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趋势,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形态趋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组织对公司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对公司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推荐。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公司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并且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做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来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动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与信息化部,由工业与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动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出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公司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一样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直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上的水准,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8月1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与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包括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的人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流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3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A. 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 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 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 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 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的策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流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据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的人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流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商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通常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流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有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的人”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流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流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近2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式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对外发布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