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北河水域有人在非法捕捞!船上发现多种违法工具
2024年3月28日晚上20时30分,揭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榕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开展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查处行动,,榕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表明身份并亮出证件并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拍照、录像取证。经现场检查,发现小型机动船只1艘,船上有机动船推进器、推进器发电机电池、电鱼供电电池、电鱼电机、捞鱼竹竿、电鱼抄网、船桨和渔获物等,榕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违法工具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相关规定,电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办法来进行捕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榕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期制度,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榕城区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发力,落实属地责任,开展普法宣传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凝聚多部门执法力量,深化行刑衔接,切实保障禁渔工作顺利开展,以实际行动推动全区“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为乡村全面振兴和渔业绿色可持续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条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作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作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