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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一批2024年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5-01-11 作者: 行业动态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渔政执法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决策部署,聚焦执法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协调联动,有力开展“一查两严管”执法行动,严厉查办各类渔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精准高效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我省海洋渔业管理秩序,保障渔业企业和渔民群众依法生产。为逐步提升海洋与渔业执法效能,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指引作用,现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陈某雄在禁渔期利用“三无”船舶捕捞作业案

  经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调查认定,陈某雄存在在禁渔期利用“三无”船舶捕捞作业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超过十万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支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乡镇船舶数量庞大,但乡镇船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乡镇船舶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甚至以“三无”船伪装乡镇船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我省海上行政管理秩序、海洋渔业资源保护造成巨大破坏,极度影响海上安定稳定。该案中,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立足执法重点、创新办案手段,开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溯源倒查,深入挖掘和调查违法期间违法来得到的情况,通过“微信”取证等电子取证手段,固定违法关键性证据,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电子取证和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示范,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维护海上安定稳定、护航海洋与渔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

  二、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张某平、郑某桂、王某洪等三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系列案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海上和渔港巡航执法检查,对“惠崇大岞2XX”船登临检查。经查,张某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渔具为流刺网具34张、钓竿3支,捕捞所得渔获物杂鱼26.08公斤、虾蛄4.68公斤、螃蟹1.76公斤、虾1.65公斤,共34.17公斤(已海抛处理)。

  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海上和渔港巡航执法检查,对“惠岞东山0XX”船登临检查。经查,郑某桂驾驶无证船舶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99.26公斤。

  2024年6月7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海上和渔港巡航执法检查,对“惠净墩南0XX”船登临检查。经查,王某洪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渔具为三重流刺网33张,渔获物113.05公斤。

  经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认定,张某平、郑某桂、王某洪等三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已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张某平、郑某桂、王某洪处没收涉案船舶和船上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均没收船舶和渔具。该系列案中,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严格落实我省“一查两严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持续屯兵海上、布点渔港,通过不间断海上巡航检查,重拳出击打击“三无”船舶及乡镇船舶违法违规捕捞行为,依法没收船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2024年6月22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浦口外侧滩涂查获庄某东在滩涂上用肩背式电鱼工具电鱼,现场查获涉案电鱼工具1套和部分渔获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经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调查认定,庄某东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极大破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而在海洋滩涂使用肩背式电鱼工具电鱼具有灵活、隐蔽、容易逃窜的特点。该案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存在逃避执法检查、销毁涉案证据的情况,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克服调查取证困难,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开展执法调查,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侦办,实现了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有力维护了海上行政管理秩序,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2024年6月18日,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渔港码头开展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检查,发现方某坤正在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附近码头收购违禁渔获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方某坤收购的违禁渔获物336公斤。

  经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调查认定,方某坤存在在禁渔期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方某坤处罚款人民币2520元,没收非法收购的渔获物336公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加大海上和港口巡查力度,将监管延伸到与之相关的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环节,实现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压缩了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空间。该案的成功查处,对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五、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李某强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方面技术训练的船员、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及在海洋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设备案

  2024年8月17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莆田市乌丘屿附近海域查获“粤某渔17XXX”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为围网,查获时该船北斗设备处于拆卸状态,船上装设、携带有拖网作业相关的起网机、滑轨、曳纲、浮球、沉子、拖网网具、网囊等设备、工具,且拖网网囊的最小网目尺寸为23毫米,不符合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该船未依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助理船副且5人无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舶船上北斗设备等通导、安全终端设备事关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安全,在航行生产中擅自拆解、破坏北斗设备对渔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案中,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坚持系统办案,在船员管理、渔业资源、船舶安全等方面对海上作业船舶做综合执法检查,全面“体检”,合并办案和处罚,对外省籍入闽船舶拆解北斗设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查处,有利打击外省籍船舶入闽拆解、破坏安全救助终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渔政执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示范,也对外省籍入闽违法违规作业渔船产生震慑效果,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