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叙永这些行为全面禁止
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活动。禁渔期外,禁止电、毒、炸、网、“泥鳅党”、可视锚鱼、爆炸钩、海竿阵、钓获物交易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叙永县范围内除赤水河干流外可以一人一杆两钩休闲娱乐性垂钓。
叙永县境内赤水河干流,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一经查处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罚。
凡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违法捕捞或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
禁渔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每年的3-6月是多数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的生长期。禁渔期的实施能有效地为鱼类产卵、孵苗及幼鱼生长提供更好的时间和空间,能更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让水域得到“休养生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