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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莆田曝光1起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5-04-02 作者: 行业动态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海上渔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防范海上安全事故发生,近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1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渔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7日13时许,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莆田市乌丘屿南部附近海域查获船号为粤汕城渔1***8的违规渔业船舶。经现场检查,粤汕城渔1***8船存在以下三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是粤汕城渔1***8船上的北斗设备已经被拆卸,该设备被绳子捆绑在驾驶台上部甲板一根带有圆形铁盘的柱子下面,涉嫌逃避渔业部门监管;二是未遵守有关职务船员配备规定要求,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助理船副各缺1人,且有5人无渔业船员证书;三是粤汕城渔1***8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围网,但该船上装设、携带有拖网捕捞作业相关的起网机、滑轨、曳纲、浮球、沉子、拖网网具、拖网网囊等设备、工具,且经执法人员测量拖网网囊的最小网目尺寸为23毫米,该网具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中关于东海海域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40毫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以上描述的案件中粤汕城渔1***8渔船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船长李某某擅自拆卸渔船安全救助终端北斗示位仪的行为,属于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行为,涉嫌逃避渔业部门监管,受到严厉的处罚,请广大渔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确保渔船通导、救助终端等设施设备能战场使用。

  另外,当前正值渔业生产旺季,寒潮低温、大风天气多发频发,海上风大浪急,渔业生产环境较为恶劣,渔业船舶若存在没有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有关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等,将产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引发海上安全生产事故。船东船长务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渔船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根据相关要求配齐职务船员,安装并保障正常使用通导等有关设备,满足船员适任、渔船适航标准,确保海上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