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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禁捕退捕主要政策

发表时间: 2024-09-01 作者: 渔丝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目前,我市禁捕退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依照国家和省、十堰市有关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我市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现将主要内容印发给大家,以供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

  1.渔船征收补助:以渔船长度(船舶证书登记长度)为单位做补助,船长8米以下(含8米)的钢质渔船,按照1300元/米标准做补助;船长8米以上、12米以下(含12米)的钢质渔船,按3000元/米标准做补助;船长12米以上、16米以下(含16米)的钢质渔船,按3800元/米标准做补助;船长16米以上的钢质渔船,按4600元/米标准做补助。机动船舶的机械设备由船舶所有权人自愿处理,对自愿上交发动机、挂桨机或小型机挂一体机的,每台按照1000元标准做补助征收。

  2.捕捞网具报废补助:无尼龙网、胶丝网的不予补助;有尼龙网、胶丝网的,按照自愿上交的原则,坝上捕捞的渔船每只可补助1套尼龙网和1套胶丝网;坝下捕捞的渔船补助1套胶丝网。其中,尼龙网按照5000元/套的标准做补助、胶丝网按照2000元/套的标准做补助。

  4.过渡期就业困难生活补助:根据捕捞证所载核定的捕捞作业人数,按照我市2019年城市低保实际领取的平均数(每月330元)进行补助,过渡期为2年。

  5.社会保障费用补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和乡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建议》(丹政发〔2015〕25号)精神,按照捕捞证所载核定的捕捞作业人数,过渡期内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退捕补偿资金测算标准,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船值评估)

  1.有证合法捕捞渔船。继续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丹江口库区及丹江口大坝坝下汉江水域退捕禁捕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9〕36号)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上岸拆解后予以兑付补助资金。(政策依据:同上)

  2.有证合法捕捞渔船的辅助船。以2019年渔政部门锁定的902艘船只数量和船体长度为依据,按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助,待上岸拆解后予以兑付补助资金。(政策依据:同上)

  3.有证养殖渔船。比照丹政办发〔2019〕36号文件规定的渔船征收补助标准执行,待上岸拆解后予以兑付补助资金。(政策依据:同上)

  4.“三无”船只。依法强制上岸不予补偿。如船主主动配合工作,在8月15日之前(含8月15日)主动到相关镇(办、处、区)指定地点上岸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出资负责拆解后,评估后的船只残值归个人所有;8月16日之后(含8月16日)对未主动上岸拆解的船只,将依法强制收缴上岸拆解,评估后的船只残值也归政府所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电〔2020〕21号:“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和大马力快艇,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管理部门”;湖北省政策解读:“此类船舶为非法捕捞船只,属打击整治对象,各地在渔船退捕过程中拆解回收此类渔船,是否给予船网拆解销毁补助,由地方自定。”)

  5.其他水上非法浮动设施或平台。一律依法强制拆解上岸,不予补助。(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就业创业方面。对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鼓励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并对合乎条件的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用退捕渔民,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转移就业方面。对有意愿留在本市就业的退捕渔民,主动对接用工企业、重点工程和扶贫车间,积极搭建供需平合,举办退捕渔民专场招聘会,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获得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岗位信息,引导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劳务协作输出一批,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加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力度,促进退捕渔民转移就业。

  3.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照退捕渔民的年龄、性别、学历、基础技能和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分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帮助退捕渔民掌握就业技能。

  4.托底安置方面。对就业困难的渔民,及时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尤其针对全面禁渔后库区的日常巡查监管,开发一批“护水员”公益岗位向合乎条件的退捕渔民进行提供。

  5.住房保障方面。对经核实确实无房的退捕渔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城镇户籍的由市住建局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农村户籍的由所在镇(办、处、区)参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予以落实住房保障。

  6.社会保障方面。对合乎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按政策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转移接续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对完全失地、且无另外的任何收入来源、经民政部门按程序核实后,可纳入低保兜底予以保障;落实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电〔202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