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违规曝光台(四)
2021年我市加强整治禁渔期、禁渔区不合法捕捉乱象,对涉嫌冒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的行为予以严厉冲击,将于近期对涉渔涉刑案子逐个予以曝光:
2021年2月20日14时48分,洞头区渔政执法人员在元觉深水港海域抄获颜某某驾驭着无船名号的渔船进行拖网作业。经现场查看,船上有1名船员,颜某某是船长,有拖网1件。该船现已涉嫌在洞头大瞿岛海域运用禁用渔具作业,洞头区农业乡村局现场予以立案查询,制造现场查看笔录,并进行摄影取证,对船主兼船长颜某某打开问询查询,制造问询笔录。依据《海洋捕捉渔具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度有关规范》,东海区拖网类最小网目尺度规范为54毫米。当事人颜某某运用的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度为22毫米归于禁用渔具。
当事人颜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驾驭无船名号渔船在洞头大瞿岛海域禁渔区内运用禁用渔具捕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制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捉。制止运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之规则,一起根本契合《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六十三条:“在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规则,当事人已涉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违法,主张追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行胜食也”。在禁渔期、禁渔区运用禁用方法来进行捕捉会对海洋生物幼体资源形成不行逆转的致命性冲击,将遭到法令的严惩。维护幼鱼,是咱们对海洋的许诺,勿以一己私欲,谋一时的经济利益;也勿图一时之快,换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