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广西全面禁渔!为期4个月
近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消息,为保护渔业资源,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西内陆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游钓(无船、艇等载具)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
3—6月,是广西内陆水域大多数重要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禁渔期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近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2025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在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方案提出,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联合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区域渔政执法常态化。特别是禁渔期首日,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
同时,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省、市、县交界水域的巡回检查,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要逐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
禁渔期间,各地要在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和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电鱼的危害极其严重,对渔业资源、水环境以及人类都有很大威胁。第一,在电鱼时,强大的电流会导致鱼类的性腺和鱼卵无法正常发育,致使成鱼丧失繁殖能力。第二,电鱼对生态环境也有很大危害。电鱼的直接受害者是经济鱼类,但同样也会牵连到水生昆虫、虾蟹类、水草以及各种微生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链都会造成毁灭性破坏,短期内很难恢复。第三,在电鱼时若设备漏电或者操作不当,几百甚至上千伏的高压甚至会夺去电鱼者本人或旁人的生命。
炸鱼一般很少有人知道,炸鱼的行为很危险,弄不好会将自己炸伤。就有人因夜间在水库炸鱼,结果不幸被炸身亡。
毒鱼是很可恶,危害也很严重!将药下到河流当中,不一会儿,水里的鱼就会全部翻死到水面上,若不及时捕捞,很快就会沉入水底。另外毒鱼还会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地笼由于隐蔽性能好,不易发现,现在已经是沉水捕鱼的重灾区,对渔业资源破坏大。如今的地笼样式繁多,但都属于广西禁用的渔具。
有些捕鱼手段,不仅危害大,对自身的安全威胁也很严重。这些非法捕鱼方式当中,尤其是用电鱼、毒鱼、炸鱼的方式捕鱼,每年引发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
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